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涉水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启东市水务局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频次上限 见附件1
四、检查标准 见附件2
五、检查计划 见附件3
六、检查文书 见附件4
启东市水务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