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955-2/2024-00309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民政局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启东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各区镇民政部门:
现将《启东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奖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启东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日
启东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建设奖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服务我市绿色生态建设,遏制乱埋乱葬现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启东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奖补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易于管理的常绿树种为主,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
(二)节约土地资源。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应采取卧式。墓位应体现庄重、美观、整洁的特点。
(三)符合八有标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符合八有建设标准,有硬质化的道路、庄重的门面、标识清楚的指示牌、公示宣传栏、监控防护设施、文明的祭奠程序、维护良好的绿化环境、定期维护管理的专人。
二、规范管理
(一)规范责任主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集体所有。村委会是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更不得向外承包。村委会要把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作为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二)规范审批程序。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区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工程验收。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完成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落实相关奖补政策。
(四)规范骨灰安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应凭火化证、迁坟证明等有效证明方可安葬,不得提前挑选或预定墓穴(格位)。
三、奖补标准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在当年度做好选址、规划,年底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奖补标准如下:
1、建设资金在10万至20万的(不包括20万),补助3万元;
2、建设资金在20万至30万的(包括30万),补助5万元;
3、建设资金在30万至40万的(包括40万),补助7万元;
4、建设资金超过40万的,补助9万元。
四、奖补资金发放
各区镇在每年12月前填写《启东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按表格要求附项目施工前、后对比照片,提供项目施工合同书复印件、项目验收报告、支出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市民政局收到申报单位资料后,组织专班对所建公墓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奖补标准拨付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由市民政局向上级争取省级福彩公益金,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奖补资金不足的,根据实际划拨的省级资金按比例补助。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启东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启东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建设资金申请审批表
公墓名称 |
建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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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村(居) 投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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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财政 投入金额 |
服务区域 (村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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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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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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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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