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93-6/2017-00053
分类: 综合政务    意见
发布机构: 合作镇
文号: 合政发﹝2017﹞52号
成文日期: 2017-12-29
发布日期: 2017-12-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招双引”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招双引”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 合作镇 发布时间:2017-12-2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招商(才)队伍建设,完善推进机制,优化激励措施,切实提升“双招双引”工作质效,根据启办发〔201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全镇“双招双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构及人员组成

1.成立镇“双招双引”工作领导组。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镇领导任副组长,经发、人才、农业、环保、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双招双引”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考核,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

2.设立镇驻外招商(才)工作机构。组建两支驻外招商(才)队伍,分别驻扎在上海浦东、浦西开展招商(才)活动。

3.专职招商(才)人员职责。每个驻外招商(才)机构设3个专职招商(才)岗位。专职招商(才)人员与原岗位工作脱钩。专职招商(才)人员具体职责如下:(1)宣传推介启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招商活动,宣传我市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推介重点招商项目和引才平台。(2)收集招商(才)信息。认真分析常驻或责任区域内的产业特点及发展趋势,搜集所驻区域产业(人才)对外转移、扩张等信息,重点做好世界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中央直属等大企业、大财团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筛选、报告等工作。(3)加强客商联络。积极联系驻地工商联、各类商会、行业协会、驻华办事机构和各类企业等,找准招商(才)切入点,开展定点、定向招商(才),邀请有投资意向的客商来启东实地考察和洽谈。(4)引进人才技术。把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紧密结合,注重引进各类科技领军人才和科研成果,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共建科研平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5)成功招引项目。认真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对接,及时掌握洽谈进展和动向,每年成功引进落户一批符合启东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内外资(人才)项目。

二、工作经费保障

4.工作经费。镇驻外招商分局日常工作经费由镇财政予以保障。每年按不超过13万元/人的工作经费(含招商费用、相关补贴等),以及一般不超过10万元/分局的房租物业费。所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财务规定范围内按实报销。

5.补贴、保险。专职驻外招商(才)人员伙食补贴100/天,根据实际出差天数按相关规定结报;交通费在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镇“双招双引”主管、分管领导、驻外招商(才)机构负责人,每人每月给予300元工作补贴;其他专职驻外招商(才)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工作补贴。镇每年为“双招双引”主管、分管领导、驻外专职招商(才)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一份人身意外险,保险费控制在500/人左右。

三、工作推进机制

6.完善“双招双引”工作领导推进机制。实施镇领导挂钩联系“双招双引”工作制度。镇每月邀请挂钩市领导参与招商(才)拜访(接待)活动不少于2次(其中外出拜访不少于1次)。镇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在外招商(才)合计不少于10天,分管领导每月在外招商(才)不少于12天。

7.加强对驻外招商(才)机构日常管理。镇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驻外招商(才)机构的队伍管理。加强招商工作信息化管理,利用专用软件和手机APP,实施远程签到、项目统计、工作汇报制度。建立驻外招商(才)工作“日分析、周汇总、月汇报、季点评”制度。

8.建立健全专职招商(才)人员考勤制度。专职招商(才)人员每月外出招商(才)一般不少于18天(不含春节当月),在启东接待客商(人才)视同外出招商(才)。专职招商(才)人员在外驻点时,节假日外出或回启东需向分管领导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驻点。专职招商(才)人员在启期间(工作日),需到单位正常上班。

9.完善项目对接机制。专职招商(才)人员获得项目信息后,需先向市“双招双引”办公室进行第一引荐人备案,建立项目档案,并向分管领导汇报。项目备案信息中总投资在5亿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3个月内无任何进展的将被冻结;投资体量在5亿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6个月内无任何进展的将被冻结,冻结项目不纳入统计。

四、招商(才)人员工作考核

10.实行专职招商(才)人员日常考核制度。专职招商(才)人员全年累计驻外天数不少于200天,以首谈人身份提供有效项目信息(有效项目信息是指提供的项目信息有投资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投资方来启东考察并后续有联系、回访)平均每月不少于2条。达到驻外招商(才)相关要求的,个人在享受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时,上浮10%。如没有达到上述驻外招商(才)基本要求的,则不享受。

11.对驻外招商(才)人员采取季度和年度积分考核。季度重点围绕驻外招商(才)工作天数、首谈项目数、项目落户数等进行积分考核。对积分排名靠前、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排名靠后、表现一般、且达不到驻外招商(才)工作要求的,给予提醒谈话。年度重点围绕引进落户项目进行积分考核。根据考核积分多少,个人在享受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时,上浮15%—35%。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专职驻外招商(才)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特别优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专职招商(才)人员连续3个月未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的,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新任专职招商(才)人员前6个月为适应期,从第7个月起适用本款规定。对一年内完不成招商(才)信息任务且不能保证外出招商(才)时间的专职招商(才)人员,调离专职招商(才)队伍或退回原工作岗位。所缺人员按原渠道进行补充。

五、引荐项目奖励

12.实行项目、人才第一引荐者奖励。对为我市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外地来启东兴办投资相关产业项目(人才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含本镇专职驻外招商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按启办发【201787号文件给予奖励外,镇财政给予配套奖励。总投资1-2亿元的,奖励1万元;总投资2-5亿元的,奖励3万元;总投资5-10亿元的,奖励5万元;总投资10亿以上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按照30%70%分阶段支付。外资按比例折算进行奖励。如第一引荐人是镇专职驻外招商(才)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奖金额的50%享受第一引荐人奖励。 


政发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招双引”工作若干意见_试行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