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768-8/2021-00251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文号: | 启发改〔2021〕8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非电网直供)环节加价行为工作的通知 |
各镇(园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供电所: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2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2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非电网直供)环节加价行为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68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非电网直供,下同)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切实助力中小微工商业企业降本减负,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持续做好主体及终端用户摸排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重要意义,认清其长期性和复杂性,充分发挥属地工作优势,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持续推进。在当地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的指导下,各地供电所要结合用电服务等日常工作,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底商、写字楼、集贸市场、门面房等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进行排查,摸清主体及终端用户数量等信息。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
各地经发局要会同市场监管分局、供电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通过短信、微信、广播电视、网站等做好政策宣传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场所的进出口、楼层电梯口等人流较大位置张贴统一的转供电政策公告。各地供电所要加大在自有营业网点内播放“转供电费码”推广视频的频次,并配合当地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推动转供电主体在其营业场所内播放“转供电费码”推广视频,为不断扩大“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填报覆盖范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
各地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和供电所要进一步强化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各地供电所要加强“转供电费码”中收集到的红码、黄码信息的数据分析,对相关主体开展政策再告知,并适时将涉嫌违规加价行为的转供电主体的名单及其用电量、电费单价等数据线索移交当地市场监管分局,同时抄送当地经发局和上级供电公司。各地市场监管分局对投诉举报多、屡查屡犯、查而不改的转供电主体,要从重处理、公开曝光,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进一步强化新装用户管理和转供改直供工作
各地供电所要加强对新报装接电用户的供电方案审核,在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可能存在转供电行为的用户新报装接电时,要书面告知我省转供电加价政策和要求,积极推动新报装接电用户在经营场所张贴承诺书,向其终端用户承诺不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严防新增转供电问题的风险。同时,主动加快推进对具备条件的转供电用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尽快实现“供电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各地要注重总结提炼特色做法,推广应用典型经验。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办和市供电分公司。
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
2.启东市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启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启东市供电分公司
2021年8月12日
83号文件附件1 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 转供电.pdf
83号文件附件2 启东市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2021.docx
启发改[2021]8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非电网直供)环节加价行为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