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39号)、《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安办﹝2018﹞111号)和国务院安委办“5·18”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启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办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智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三合一”场所、居民住宅等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停放或充电,占用汽车停车库与汽车混合停放,与相邻建筑物未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及“飞线”充电现象,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标准规定。引导相关单位积极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积极劝导群众不要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飞线”充电。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规范停放、充电,督促指导新建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1),同步建设具备过载过热监测保护、功率监测、充满自停、短路电弧故障报警等功能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桩系统。老旧住宅小区等要列出计划,3年内逐步建设完成。2018年底前,各镇(园区)建成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系统不少于10套、建设面积不少于1千平方米;南、北城区街道建成电动自行车智能集中充电系统不少于20套、建设面积不少于2千平方米。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和宣传提示,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建立严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防整治过后出现反弹。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曝光违法生产企业和销售、改装单位,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引导群众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等配件。广泛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见附件2)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见附件3),通过制作动画、挂图、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通告内容,大力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治理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3日之前)。各镇(街道、园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将治理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要在辖区内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告,发动社会广泛参与专项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3日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积极进行整改。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园区)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对居民住宅小区和小单位小场所进行排查检查,开展经常性消防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
(二)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市管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并向全社会公示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同时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短路保险装置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住建局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1)进行规划配建。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考核评比内容。
公安、消防、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所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业主签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承诺书,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做到不在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镇(街道、园区)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民生工程,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有序组织开展。市安委会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市公安、安监、发改、住建、市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由戴启和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4)。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各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镇(街道、园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管、发改、公安、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强化“一盘棋”的治理理念,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形成监管工作合力。针对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综治治理协调小组,推动问题及早解决。各地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要及时掌握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政府统筹协调,在政策、组织、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推动问题及早解决。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市安委会将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重点督办。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既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发生火灾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更前追一级,从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环节实施责任倒查,切实以强有力的问责追究,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要结合实际,从生产标准、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等方面入手,重点探索建立公共的刷卡充电设施,在合理时间内低收费或不收费,超时要收费,防止成为停车位。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提升综合治理成效。
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7月13日前报送安委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园区)于7月18日前报基本情况表(附件5);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从7月份起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和工作统计表(附件6),12月2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重大案件、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联系人:王季林,联系电话:83305986,电子邮箱:xiaofangdadui@qidong.gov.cn。
附件: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2.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
防安全须知
4.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5.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基本情况表
6.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