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872073/2018-00165 |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复镇 | ||||
文号: | 海政发〔2018〕4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2018-08-2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海复镇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实施办法 |
各村及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镇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启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启东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无合法手续、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一律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闭;2015年11月5日启政办发〔2015〕143号文件出台后兴建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养殖场户一律关闭;限养区、适养区内达不到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限期整治,限期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未能做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闭。生猪养殖场(户)是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
二、专项整治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8月15日前召开全镇畜禽养殖整治推进大会,对全镇畜禽养殖场(户)开展全面整治的工作要求,明确全镇养殖场必须在9月1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
(二)8月20日前,驻村工作组联合各村召集村内全体养殖户,召开养殖污染整治动员会议,通过发放《告知书》、《保证书》、《消纳合同》、《生猪养殖“技术路线”和“建设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四),向养殖户明确养殖场整治的各项要求,同时要求各村完成畜禽养殖基本情况统计表的上报工作(见附件五)。
(三)8月31日—9月15日,镇环保、综合执法队、驻村工作组等部门人员对未承诺整改的养殖场上门取证,收集违法违规证据和材料,并做好强制关停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9月16日——9月30日,由各村对已整治到位的养殖场(户)向镇提出验收申请,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对未整治及整治不到位的养殖场(户),由镇组织农业、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实行断水断电直至全部关停。
三、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镇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组,同时成立驻村工作组,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一)领导组
组长:茅永杰、黄海荣
副组长:金陆健、李海东
组员:全体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李海东任主任,朱陈忠任副主任,成员由卢玉、苏守航、陈文浩、顾健荣等组成。
(二)督查组
组长:金陆健
副组长:吴凯
组员:王建辉、曹彤
(三)宣传组
组长:高赛昆
组员:陆晓凤、张鹏飞
(四)技术组
组长:李海东
组员:卢玉、苏守航、茅圣英
(五)强制执行组
组长:陆海军
副组长:顾健荣
组员:全体城管队员
(六)信访组
组长:张红华
副组长:马永兵、黄洋
组员:吴沈辉、张永刚
(七)驻村工作组(附件六)
各村:对畜禽养殖场整治属地负责,在驻村工作组指导下做好各项工作,对应整治的养殖场(户)逐一上门排查,明确需在2018年9月15日前按畜禽养殖“技术路线”和“建设标准”内容整治到位;未到位的养殖场(户)必须关停,并负责督促其配合做好关停前的清棚工作。
各驻村工作组:第一时间到所驻村开展全面动员,通过会议、走访等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声势;同时强化工作举措,加大推进力度,会同村干部做到每天巡查,查看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形成对策,定期向领导组汇报工作进度。针对拒不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配合做好清棚关停工作。
四、专项整治办法
1、采取粪污贮存及还田。存栏量20头以下(不含、下同)的生猪养殖场(户)必须按0.5m3/头的标准配备粪污贮存池;按5头/亩的标准配套消纳耕地,并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循环利用履约保证金。存栏量20头以上或者存栏量20头以下但不具备消纳条件的养殖场(户),除按标准配备贮存池外,必须与第三方签订粪污有偿治理服务协议,同时向村委会提供养殖粪污治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每头交纳50元。由村委会负责收取养殖污染治理保证金。
2、按《启东市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治理“技术路线”和“建设标准”内容,要实行雨污分离,畜禽养殖污水通过接管或暗沟等方法接入化粪池,雨水通过明沟接入有关沟河。对粪污实行固液分离,要建足干粪池和配套池,通过购置干湿分离机等设施设备,及时清理干粪,同时将污水还田,不得将污水直排沟河。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且经告知仍不整治到位的,将由关停组开展断水断电等措施。
3、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餐厨废弃物养猪的养殖场(户)一律关停、依法查处。本次整治结束经验收通过后,如有养殖场出现粪污沟“回潮”现象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自行开展清理,清理不到位,存在环境污染的,交由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4、对下列情形的养殖户告知在2020年之前依法拆除
(1)畜禽养殖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
(3)公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区。
(4)未经设施农业地备案,影响环境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5、对目前存在的粪污沟,由各村自行按照程序组织整治,镇招标办、水利站全力配合,所产生治理费用由各村承担。各村必须在9月30日之前完成粪污沟整治。整治完成后,各村需切实加强巡查督查,坚决防止返潮回弹。
五、考核督查办法
1、本次专项整治所有村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惩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2、针对未关停养殖场环境污染举报及治理,各村作为第一责任人,需对各类12345等投诉热线做好回复说明。在整治期间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养殖场未按时间要求开始整治的,或整治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3、本次粪污整治工作是全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将与村年终综合考核直接挂钩。镇督查组将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发布督查通报,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相关人员将严肃处理。
附件:
1.畜禽养殖告知书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履约保证书
3.粪污农田消纳合同
4.《2018年启东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技术线路和建设标准(生猪)
5.畜禽养殖基本情况统计表
6.海复镇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插村组名单
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附件1:
告 知 书
各养殖户: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当前我镇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启东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我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切实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告知:
1、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无合法手续、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户一律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闭;2015年11月5日启政办发〔2015〕143号文件出台后兴建的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养殖场户一律关闭;限养区、适养区内达不到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限期整治,限期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未能做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闭。
2、各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投入资金,完善治污设施,加大治理力度,确保达到本次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验收要求,本次整治截止时间2018年9月15日。逾期未完成的将予以关停。
特此告知。
海复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八月
附件2: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履约保证书
村民委员会:
本村(养殖户)承诺自觉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2018年启东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中的治理污染“技术路线”与“建设标准”中的要求在8月25日后马上落实整治措施,确保在9月15日完成整治任务。愿意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要求进行改造建设,按时通过政府验收,并正常运行,确保不发生污染环境的排污行为。如:1、未按时开工建设粪污治理设施;2、所建设的粪污治理设施未按时按标准通过验收;3、粪污治理设施建成后如未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的;4、未交纳养殖污染防治保证金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愿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处罚、关停,一切损失由本户自行承担。
本保证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户必须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无条件自行关停:1、在市规定的禁养区内养殖的;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养殖的;3、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养殖的;4、未经设施农用地备案、影响环境评价及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污染 履约保证人:(签字)
治理不予配合,拒绝签履约保证书。
在场人 在场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粪污农田消纳合同
甲方:(生猪养殖场(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 (全托管经营主体)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为化解生猪养殖粪污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粪污农田消纳事项形成如下合同。
一、乙方共有获市农委认定的全托管面积亩,其中大棚设施亩,露地种植亩。乙方愿将上述土地提供给甲方用于头存栏生猪粪污田间消纳。合同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少于5年,政府2020年禁止养殖区域的时间不能超过2020年10月1日)。
二、甲方将所产生的所有粪污经雨水分流、干湿分离、厌氧发酵后的粪水,通过槽罐车等运输工具或田间管道(渠道)送至农田集水池,再由乙方灌溉农田。
三、甲、乙双方费用结算:甲方于每年月日前支付乙方粪污农田消纳费用元。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所在村委会鉴证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区镇农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鉴证方: 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4:
按《2018年启东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技术线路和建设标准(生猪)
养猪规模(头) |
技术线路 |
建设标准 |
500头以下 |
雨水分流、粪污集中→农田消纳 |
1.建设雨水排放的地下管线或全封闭排尿槽,改水冲圈为干清粪工艺,实现源头减量;2.三格式化粪池容量足够,加防雨盖,池边高于地面15cm以上;3.与第三方签订粪污消纳合同。 |
500头以上 |
1.雨水分流、粪污集中→对粪污实行固液分离→废水厌氧发酵除菌除臭→沼渣、沼液处理后达标排放 |
1.建设雨水排放的地下管线或全封闭排尿槽,改水冲圈为干清粪工艺,实现源头减量;2.三格式化粪池容量足够,加防雨盖,池边高于地面15cm以上;3.畜禽粪便处理机(固液分离)功率5.5KW以上;4.厌氧发酵池150立方米以上;5.沼渣沼液分离机功率3KW以上;6.集水池45立方米以上,加防雨盖,池边高于地面15cm以上。 |
2.雨水分流、粪污集中→对粪污实行固液分离→废水厌氧发酵除菌除臭→沼渣、沼液作为肥料进入农田消纳 |
1.建设雨水排放的地下管线或全封闭排尿槽,改水冲圈为干清粪工艺,实现源头减量;2.三格式化粪池容量足够,加防雨盖,池边高于地面15cm以上;3.畜禽粪便处理机(固液分离)功率5.5KW以上;4.厌氧发酵池150立方米以上;5.养殖场户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面积须达到5头/亩农田的标准(大棚面积按3倍计算)。 |
附件5: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统计表
养殖户姓名 |
养殖品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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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数量 |
自繁自养 外购 |
棚舍排数 |
棚舍面积 |
租用 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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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污染(1-8)1、技术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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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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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工时间 |
4、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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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粪污农田消纳面积 |
6、方式 |
管道消纳 田边蓄粪池 直接利用 机械方式 |
7、托管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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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纳田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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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舍是否在下列区域 |
禁养区 河道水利工程范围 其他 基本农田保护区 。。设施农业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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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处理模式 |
化粪池容积 m3 是否满足排放 大田消纳 土坑蓄粪池 黑膜沼气池 直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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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情况 |
露天槽沟 露天堆粪场 全封闭槽沟 密封堆粪场 干湿分离机 |
养殖户签名 统 计 员 2018年 月 日
附件6:
海复镇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插村组名单
村别 |
挂帅领导(党建联系点) |
组长 |
组员 |
季明 |
吴凯 |
陆彦铭 |
徐赛红 |
均里 |
施海荣 |
卢玉 |
顾娟娟 |
复南 |
金陆健 |
陈毓 |
张双波 |
糖坊 |
李海东 |
陈海燕 |
杨玲 |
清虎 |
马永兵 |
赵黎明 |
盛陆辉 |
搬场 |
高赛昆 |
周香 |
曹艳楠 |
垦牧 |
茅永杰邱建平 |
徐静 |
施雨 |
北固 |
施冲 |
王波 |
施文倩 |
兴益 |
昝新波 |
祁钱洋 |
孔小燕 |
滨海 |
李红燕 |
姚雁丹 |
陈启飞 |
家禄 |
黄海荣 |
周剑 |
张献祥 |
五圩 |
张红华 |
吴沈辉 |
周莉花 |
庙基 |
金陆健施建新 |
毛水娟 |
朱精博 |
四堤 |
黄海荣林建平 |
张永刚 |
朱尚君 |
三圩 |
沈石东 |
蔡娟 |
吉惠中 |
桃洪 |
陆海军 |
周敏 |
袁静 |
安东 |
茅永杰 |
倪洁颖 |
蔡雯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