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来源: 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2-28 11: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土地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基准
1 非法占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3元
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7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用耕地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15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12元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17元
5.《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耕地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22元
非法占用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2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5%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0%
3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一般农用地的 并处非法所得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耕地的 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5%
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的 并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
4 非法转让涉及出让土地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  非法转让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地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且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6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7 破坏耕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2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 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50元
8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有正当理由未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未归还、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5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无正当理由未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未归还、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