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681014248082Q/2019-00019
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
文号: 苏启圆委发〔2018〕16号
成文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9-06-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中共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 发布时间:2019-06-16 10: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局室、企业单位党组织: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工作规则》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拖。

中共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开发区党工委工作,促进园区党工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担负起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启东市委工作规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园区党工委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南通、启东市委的领导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学习党章党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园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园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园区党工委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园区党工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园区党工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南通、启东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对园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园区改革发展稳定的政令。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八)加强对统一战线、政法、群团等工作的领导。

(九)支持和保证园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十)动员、教育、组织园区各企业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 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结合工作实践,学好用好《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园区党工委是园区领导核心,园区党工委由书记、副书记、党工委委员组成。

第七条 园区党工委实行书记抓总,每位党工委成员对书记负责,并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八条 园区党工委成员要严格按照党工委集体分工和定岗定责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抓好主管、分管、协管工作,顾全大局、精诚团结、保证和维护政令统一。

第九条 园区党工委委员职责

(一)园区党工委书记职责

1.牵头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园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园区党工委研究决定事项。

2.主持园区党工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工委活动,协调党工委委员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工委会议、书记办公会、民主生活会等,对园区党工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3.对所属党组织提出的事关大局的决策建议、园区纪工委提出的园区党工委管理干部的处理意见、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调整方案等进行审核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4.统筹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履行抓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召开党建专题会议,研究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执行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

5.完成园区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党工委其他委员职责

1.参与园区党工委集体领导和研究决策,对事关园区重大问题向园区党工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2.根据党工委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日常工作作出决策。受党工委、书记委托,负责某些专项任务、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

3.对提交党工委讨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经党工委决定后组织实施。

4.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及时向党工委、书记请示、报告。坚持“一岗双责”,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5.完成园区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园区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切实增强维护核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园区党工委要坚决维护核心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各项工作中毫不动摇、百折不挠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真正做到对党忠诚老实。

园区党工委应当每年向启东市委作1 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园区党工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园区党工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园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园区党工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将分歧情况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公开发表同决议、决定相违背的意见。对未公开的讨论事项必须严格保密。

园区党工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协助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园区党工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敢于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党工委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园区党工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园区党工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园区党工委委员代表园区党工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工委审定或者园区党工委书记批准。

党工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工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六条 园区党工委及其党工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会议制度

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讨论决定园区党工委的全面工作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每年向启东市委作1 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每年至少向启东市委专题报告1 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2.讨论提出召开园区党代表大会、园区党代表会议方案,讨论决定园区党工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书记代表园区党工委或园区党工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对拟提请园区党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园区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落实园区党代表提交的议案。

3.讨论决定园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重要改革事项,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重要民生事项、社会稳定事项,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讨论决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4.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园区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园区建设工作、群众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园区党工委拟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和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5.研究决定党工委、管委会和纪工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强化“两个责任”工作要求;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6.讨论决定或审定园区管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定期听取园区管委会工作情况汇报。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园区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奖惩、调整、调入调出及其他人事事项,讨论需报请上级审批的人事事项。

8.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9.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议提交的重大工程资金使用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工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10. 研究和决定应由园区党工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党工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列入会议安排方案后,应当及时反馈。每次党工委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以便充分讨论研究。

2.会前调研。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议题提出部门,应当事先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

根据重大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进行分析论证、综合评估,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决策咨询机制。

3.沟通协调。园区党工委重要决策部署和“三重一大”事项,可先经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再提交园区党工委会议通过。对拟提交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4.提出方案。提交园区党工委会议讨论的方案、文件、材料等应当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讨论事项明确,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

5.会议通知。党工委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2 至3 天前通知到各党工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提前送达党工委委员。突出党工委会议事职责,坚持精简、必要、务实原则安排列席人员,减少部门同志陪会现象。严格党工委会议参会管理,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具体事由,报经园区党工委书记同意。

6.研究讨论。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先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党工委委员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7.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8.专人记录。园区党工委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园区党工委会议记录,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考。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9.通报情况。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应当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其他议事形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园区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本园区范围内除必须由园区党工委决定事项以外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由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主任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根据阶段性工作部署,视情况召开党工委务虚会,由书记主持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决定。

(三)园区党工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园区党工委委员确定。

(四)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工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中心组学习、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请示报告、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的制度规范和程序。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监督和追责

第一十九条 园区党工委作出的决策,由园区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决策的具体落实部门,要定期向园区党工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决定的事项,由园区党工委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党工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工委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党工委向园区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工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园区党工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园区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工委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园区党工委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园区党工委组织部门牵头,纪检、宣传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四条 对因决策失误、决策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损失、重大负面影响和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园区党工委的公文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以园区党工委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制订的各局室主要负责人到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办文单,由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后报书记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分管领导分管的工作文件,由有关分管领导联审会签后报主要领导签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合发文的,由书记签发、主任会签。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第二十八条 园区党群工作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逐项做好编号、文字、体式、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所有公文一律存档。

第二十九条 园区党群工作局(办公室)收文后,应分类做好收文记录,并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党工委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性文件,应尽快签批完毕;紧急文件随呈随批。

第三十条 党工委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要深入推进公文电子化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能通过面谈、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不发文件。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章 作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园区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园区党工委及各其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南通市委、启东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坚持从严治党的各项规定,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规定,不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园区党工委及其成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廉政档案,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园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园区党群工作局(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苏启圆委发【2018】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