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681014248082Q/2020-00024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
文号: 苏启圆委发〔2019〕24号
成文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0-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 发布时间:2019-10-23 16: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党(总)支部: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已经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启东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鼓励激励机制,让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有实惠、受重用,凝心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突出增强政治自觉,教育引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清正廉洁,把干事创业作为政治担当、价值追求、职责使命。

第三条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评、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效能建设考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个性化工作考核、重点突破性工作考核及其他专项考核评估结果。

第五条选树先进方面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园区党工委决策部署态度坚决,在党的建设、双招双引、项目建设、信访维稳、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园区给予通报表扬。

(二)根据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效能建设考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经园区党工委推荐,参评市委、市政府“担当有为好干部”。

(三)做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等评选组织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参评以上荣誉,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第六条选拔重用方面

(一)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二)被确定为“担当作为好干部”,或年度考核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三)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或者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埋头苦干成绩显著的干部;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褒奖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四)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可按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第七条 关心爱护方面

(一)全面落实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等制度。完善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

(二)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优先选送考核第一等次单位的干部、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的干部参加各类培训。鼓励干部提升专业能力、参加在职学习,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积极推动带薪休假、加班调休制度。对年度考核累计三次或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等次,或记三等功以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干部安排健康休养。

(四)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应经常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倾听干部心声,加强人文关怀。坚持“五谈四访”,即干部家庭重大变故、工作变动、工作失误、有信访举报、主动约谈时及时谈心谈话,家庭婚丧嫁娶、发生矛盾纠纷、生活困难、生病住院时及时进行走访,健全干部关心关怀和慰问帮扶机制。

(五)重视和关心基层干部,给基层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六)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定期组织体检,把心理健康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促进干部身心健康。

(七)营造积极向上氛围,宣传推介先进典型,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妥善应对、引导网络舆情,对造谣中伤的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效能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村级干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园区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园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江苏省委《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和南通市委《关于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和《启东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五条 容错纠错坚持严肃执纪执法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实事求是地处理改革探索和开拓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用“五看”标准判断和处理在追赶超越发展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社会危害。

第六条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七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一)在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整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政审批改革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因创新思路、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三)在亲商助企、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灵活应用政策、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六)在征地拆迁、执法管理工作中,因果断处置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且能积极化解的;

(七)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园区纪工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园区纪工委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改革工作进行必要性、民意认可、获得感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党工委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于问题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改革创新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在事前充分论证,将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或者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必要时逐级请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 10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机关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决策施政行为。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一级为一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问责实施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明工作纪律,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干部开脱。

(二)纪工委应当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对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容错情形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不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而影响提拔使用。

(四)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五)要坚持正确的审计导向,客观辩证地分析改革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甄别、准确研判,依法审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村级干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园区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机关干部、村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常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突出讲政治、敢担当、重操守,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或者退休的,由党工委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七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九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不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违背发展规律,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不依法办事,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且整顿不力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问责的或者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问责影响期满后的职务安排,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十一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方面不忠诚不守规矩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淡薄,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加宗教活动的;

3.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启东市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考虑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多,考虑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少,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4.组织观念淡薄,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不服从组织安排,向组织讨价还价的;

5.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听之任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6.热衷营造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权权交易,形成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破坏政治生态的。

(二)廉洁方面不严格不干净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启东市委若干意见,不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2.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三)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

1.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工作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工作领域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对存在问题不重视、不解决的;

3.不愿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缺乏责任担当的;

4.能力素质欠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5.人岗不匹配,不能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

1.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宗旨意识淡薄,违背群众路线,在征地拆迁、涉农利益、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卫生、涉法涉诉等领域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对群众实际困难或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办理解决,工作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工作摆花架子,作风浮躁,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5.品行不端、缺乏诚信,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一报告两评议”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

2.在督导督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的;

3.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

第十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由党工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必要时可由党工委直接作出调整决定。

(一)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以及协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工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进行谈话。党工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五)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和违纪违法免职

第十四条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党工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辞退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七条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工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构、政法机构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干部应当向党工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特别是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对于存在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等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完善经常性措施和预防性机制,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热情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因问责或不适宜担任现职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酌情安排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思想引导,激励干部奋发有为;对因健康原因被免职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工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园区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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