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中涉及权利人过世的情况分析
建房审批手续中权利人涉及过世的,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均过世的进入遗产登记流程,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可以直接由其中一方申请办理登记。但在世一方再婚后,已经另有宅基地,进入遗产继承流程。
二、继承顺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农房继承规则
户中夫妻双亡后,农村不动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包括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晚于被继承人亡故,则涉及代位继承。例如:1、夫妻双方的父母其中一位后于该夫妻亡故,则该夫妻后亡故的父母的其他子女和父母(即该夫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享有代位继承权;2、该夫妻的子女先于夫妻亡故,该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则享有代位继承权。
在没有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四、农房继承确权流程
权利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去世的,如“户”中还有其他成员的,提交去世人员相关死亡证明材料后,该“户”中的其他成员可作为权利人及共有权人,如“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根据继承程序确定权利人及共有权人。
对依法继承取得的农房,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由“三级确认”确定所有享有合法继承人身份及可以继承的合法面积后,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人(已故继承人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并形成相应书面材料(需要由大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见证)。再由权利人携相应材料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继承公告(也可以各镇汇总后,定期由工作人员统一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可凭相关公告截图按规定程序到所属镇(园区)自然资源分局(所)申请办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房的合法继承人”。
五、农房继承登记需要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2、“三级确认”材料;3、继承协议;4、继承公告截图;5、权籍调查材料;6、申请人身份信息;7、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原权利人及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8、其他证明材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凭遗嘱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的,由于无法确认是否为最终遗嘱,即使是经过公证的遗嘱,也需由所有合法继承人重新确认该遗嘱是否为最终遗嘱,确认最终权利人,不得仅凭遗嘱直接申请办理。
2、遗产继承公告日期为三个月,如果权利人需要加快办件时间,可以去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3、收集的相关人员的死亡证明材料,注意死亡先后时间,涉及继承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