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由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调查追究,严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提请纪委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属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擅自提出额外的公开条件和要求的;
7、违反公开程序,造成泄密失察的;
8、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而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储信息公开工作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第七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或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监督小组或向上级政府信息领导机构及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启隆乡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