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9907/2016-00004 | 分类: | 其他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启隆镇 | 文号: | 启隆政【2016】11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9-08 | 发布日期: | 2016-09-0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启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14249907/2016-00004 | ||||
| 分类: | 其他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启隆镇 | ||||
| 文号: | 启隆政【2016】11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9-08 | ||||
| 发布日期: | 2016-09-0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启隆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长效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水环境,做到建管并重,保持河道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目标:河道内无阻水建筑物及坝头坝埂,达到河道通畅;河面无水生植物,无漂浮物,达到水面清;河坡无高杆杂草,无垃圾杂物,无扒坡种植,达到河坡清。
第四条 河道是抗御自然灾害、泄洪排涝、灌溉引水、改善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程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权利与义务,禁止向河道内和河坡上倾倒生活、建筑垃圾;禁止向河道内排放工业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河坡上堆放杂物;禁止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堆物和垦种。
第五条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的监督和检查,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水利站、财政所、六位一体办组成的启隆镇河道管理领导小组。由薛洪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各责任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河道管理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拨付河道管理经费。
第六条 河道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对镇内各河段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将检查情况实时进行记录,管理单位责任人签字后存档。
(三)接受有关河道管理事项的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后进行回复,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督促各河段的管理单位搞好河道管理工作。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执法工作,做好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划计划工作并付实施。
(六)负责河道管理经费的筹措及发放。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理实行社区主任负责制,并实施专项考核。镇与社区、社区与专职河道管理员要签订责任状和承包合同,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将河道管理落到实处。在承包管理前,各社区要组织人力对河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第八条 河道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管理河段的具体管理人,督促管理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并对具体管理责任人的履职行为负责。
(三)发现破坏河道的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及时组织恢复。
第九条 各社区在社区河道达标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河道管理工作量,公开择优招聘河道专职管理人员(保洁员)。管理人员原则上要男性中壮年(最大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会游泳,有文化,有较强的法制意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各管理单位落实村庄河道专职长效管理人员要“以村定员”,原则上每村不少于2名管理员;“以量定酬”,按河道的管理长度或水面积计量,每名管理员的河道管理长度以4-10千米为宜,按核定划段的实际管理工作量计酬。
第十条 河道专职管理人员(保洁员)的管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及时进行清理。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管理的养护,及时打捞和清除河道内的水生植物、漂浮物、垃圾,并及时清运,达到河道水面清、河坡清。
(四)及时掌握雨情、水情,保证河道畅通,做好拦河坝的蓄水、保水工作。对河道、堤岸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管护职责范围以外重大的河道管理违规事项,要及时向社区汇报或请示,不得擅自作主。
(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督查,定期向社区委会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管护人员要安全操作,确保工作无责任事故,水面作业无人身安全事故。
(七)河道管理员落实后,各社区要分别发给管理员“河道管理证”及“河道管理员”袖标,河道管理员要持证、亮标上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河坡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各社区要及时与专职河道管理员签订管理协议书,明确管理范围、岗位职责,并为保洁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 各社区对每条河道均要树立河道管理标示牌公示,标明河道名称、长度、管护职责、责任人、管理员、监督人及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各社区均要制订考核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河道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建立考核台帐,实行绩效挂钩。社区对河道管理员每月检查考核一次,镇对社区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河道考核小组每半年对全镇河道管理考核一次,年终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的要逐级追究责任,问题严重的要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或减少镇财政补助经费。对不称职的管理员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各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宣传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农村水环境的重要意义,宣传农村河道管理的先进事例,增强村民的爱河意识,使维护农村河道清洁畅通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河道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镇会同县水务、环保、城管、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社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社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