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02-0/2023-0011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启住建规〔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日期: 2023-03-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3-22 16: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监管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现就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一)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工资构成等内容,并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工资。所有农民工工资应6个月完成一次清算,且不得跨年度。

(二)规范用工支付管理。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分包单位必须与施工总承包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总承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实名制考勤等信息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定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发生农民工欠薪信访事件的施工单位,无法提供书面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和考勤等资料的,应承担其不利后果。

二、严格人工费分账管理

(三)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日期和拨付数额等内容,且约定的人工费要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施工合同对人工费用及拨付周期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按月足额拨付要求的,应该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四)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筑施工领域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5%,即每月应拨付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计划施工月数)*25%。因用工量增加、工程签证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满足足额发放二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工资的或因特殊情况停工且无需支付人工费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提出,报我局备案后可以调整当月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严格监督检查

(五)规范银行发放工资。各专户代发银行制定防止专户资金被套取、挪用措施,专户资金应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各专户代发银行应当从实名制平台中获取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发放表,杜绝接收总承包单位的线下代发工资表,并在工资发放前结合考勤数据、发放金额、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等核对工资,对明显异常工资不予发放,发放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明细上传实名制系统。各专户代发银行要加强对服务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跟踪指导,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委托总承包代发等违规行为及时劝导阻止,并把相关情况报告我局。

(六)加强行政执法惩戒。监理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书面用工协议、按月足额发放等措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未签订人工费拨付协议、未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日内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将依法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1日。

附件: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查(检查)表

      2.农民工访谈表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2日

(启住建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