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02-0/2020-0007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启住建规〔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7-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7-31 14: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活动,经研究,现将重新修订的《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启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31日


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活动,保证房屋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公平补偿,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房屋估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高估或低估房屋价格。

第三条 承接集体土地上房屋估价项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估价项目工作量相当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估价业务,相应的辅助工作人员应当经行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屋估价活动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导则的,依据相关规定上报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计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章 房屋价值评估

第五条 房屋价值评估目的表述为“为确定房屋搬迁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搬迁房屋的价值”。

第六条 搬迁房屋价值评估应当明确估价对象、估价范围,不得漏评、虚增估价对象。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搬迁房屋价值应当依据房屋的权属、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成时间或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结果等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到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核对估价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有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及相关单位在场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条 房屋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反映,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一条 搬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按制定的指导价执行。

第三章 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十二条 对房屋价值的估价采用重置成新价评估。

计算公式:

重置成新价=房屋建安重置价×(1+实体结构修正系数)×成新率

房屋建安重置价的确定参见附件一,建筑物成新因素的确定参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应当与房屋主体的价值分别评估,具体标准参见附件三、附件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导则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搬迁补偿估价。其他房屋搬迁补偿估价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启住建(2012)90号文件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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