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启东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5 15:2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认真做好启东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启东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的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读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

二、申请受理地点

启东市公园中路933号原建校内。

三、申请受理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夫妇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另一方须为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500元(含);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购房时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且结婚时间满3年;单身满30周岁。已婚离异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时间界限以市政府公布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保障标准

配售保障人口为1人的享受30平方米,2人的享受50平方米,3人的享受60平方米,4人及以上的享受80平方米。超过部分由购房人按照核定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购买。因房屋套型等原因不足核准面积的,不再另行安排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和补贴。

五、安置地点

第五批经济适用房安置地点在城东村,两幢高层。

六、申请附件材料

1.户籍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离婚后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夫妇双方父母或子女户口本;

2.家庭房产状况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处出具的前五年内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农村住房提供所在镇乡国土所出具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

3.户籍从异地迁入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以及原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处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4.启东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书(附件按启东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要求提供);

5.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现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户、征地房屋拆迁户、获得南通市劳模以上荣誉称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对象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7. 诚信申请承诺书;

8. 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人口、收入、现住房面积如何认定?

1.人口认定标准: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离异家庭变更抚养关系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变更子女抚养时间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且经法院判决、公证处公证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非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非婚子女的户籍和父母户籍须在同一处且实际共同生活满3年以上。配售保障人口按照申请家庭中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计算。户籍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且仍在就学、服役期间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

2.收入认定标准:

收入认定到市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认定。

3.现住房面积认定标准:

现住房面积应当按照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下列住房应计入申请家庭的现住房面积:

(一)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等)和私有房产;

(二)已出资购买但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含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征地拆迁)安置房;

(三)转让时间不满五年的住房(因重大车祸或家庭成员患

重大疾病出售的原有住房:原有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在内的政策性优惠住房,重大车祸凭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或法院判决书,重大疾病凭相关病历及医保中心证明,且住房转让时间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一致,经认定的可予以除外);

(四)使用本市范围内宅基地建设指标的房屋;

(五)夫妻离婚的住房,均按婚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中夫妻应有份额计算。如原住房产权为婚前男方(女方)父母财产,女方(男方)可视为无房户;如原住房产权为婚后夫妻共有产权,放弃共有财产的一方须满5年后方可视为无房户。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权益计算。

4.以下情况收入和住房面积须合并计算:

符合申请条件的只有同一处(套)住房的申请时子女与父母的收入和住房面积可分别计算;子女或父母有二处(套)及二处(套)以上住房的,或子女或父母有别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大套型住房的,申请时子女与父母的收入和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多子女或多人口家庭申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计算收入和住房面积。

通过投靠等方式户籍迁入市区的,该申请人的收入和住房面积须与投靠人合并计算。

年满70岁的老人申请的,其收入和住房面积须与子女合并计算。

八、什么情况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时已补偿安置的;

(二)私房拆迁或征收时已补偿安置的;

(三)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四)转让时间不满五年的住房,且转让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已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六)子女、父母名下有二处(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超过规定面积的、或有别墅的,及有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房屋的;

(七)家庭有自备汽车的(小型农用车除外)、或原有自备汽车过户不满3年的、或原有自备汽车报废无车管所证明的;

(八)夫妇离异时间不满3年的;

(九)在本市以外城市有产权房的;

(十)具有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情形。

九、政策咨询电话

0513-83316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