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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702-0/2017-00120 文号: 启住建〔2017〕156号
信息来源: 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8年07月27日
生效日期: 2017-12-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和网上报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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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和网上报税的通知


 


启住建〔2017〕156号

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和网上报税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

为全面提升存量房交易登记效率,规范我市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安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20159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3550”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市将开展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和网上报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机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 2017 12 12 日起 可申请房屋交易网上备案系统入网,申领系统密钥,获取房源核验和网签资格。入网申请表在启东市房地产热线网(www.qdfdcy.com)下载。

二、自 2017 12 16 日起 ,本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应当通过房屋交易网上备案系统上传交易合同及身份信息,完成交易备案及网上核税申请。核税完成后,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通知,纳税人可到上传交易备案的地点查询涉税信息,打印存量房交易税收信息单,凭信息单缴纳税款。

三、交易双方通过中介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由中介机构办理交易合同备案和网上核税申请;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到交易备案服务点办理(交易备案服务点分别设在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交易纳税登记联办窗口、长江新村78号房交所、吕四港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交易双方由中介机构促成买卖事实,又以自行成交为由到服务点办理备案的,一经查实,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将纳入不良信用纪录,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网签资格。

四、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受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时,申请人提交交易备案信息表,并当场签字;交易备案信息表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上相关信息一致。其他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启东市地方税务局

启东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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