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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702-0/2017-00095 文号: 启住建〔2017〕109号
信息来源: 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生效日期: 2017-09-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启住建〔201710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施工、不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和土地出让要求加强房屋全装修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发包、分包条件和程序;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常设机构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责任的建设单位,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手续之前,不得进行除工程试桩以外的任何施工。违法开工建设项目,需待行政处罚程序完毕并对已完成工程实体进行质量鉴定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桩基、幕墙、钢结构等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房屋装修工程应与土建一并办理审图、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及时将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及变更通知交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住宅工程在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购房户实行开放日制度,征集对各自房屋和公共部位质量的意见建议,对存在问题积极落实整改。

4.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分部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重点加强对混凝土、承重多孔砖、钢筋等建筑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及时进行抽样送检;严格执行混凝土浇筑等施工规范标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单项工程专业分包时,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分包合同备案。

3.监理单位按照经备案的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杜绝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同时,加强检测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质量检测水平。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工行为,视违法情节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在处罚文书正式生效后5日内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1.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从重处罚。

3.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依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止无效又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该条款上限处罚。

4.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执行计分管理或行政处罚,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查处。

1.基坑工程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支护施工。对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者毗邻已有建筑物的基坑工程方案应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维保单位管理,对年度大型机械专项整治中设备完好率排名垫底的后三家企业,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在启承揽新的业务;对在一年内有发生两次及以上未经告知擅自安装设备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在启承揽新的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文明施工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必须加大查处力度,确保项目文明施工。

(一)严肃查处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行为。

1.建设、施工单位在新项目开工前须满足文明施工各项条件。对因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扬尘防控不力,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及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责令停工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重新核查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一律取消标准化工地、紫琅杯等评优评先资格。

2.安监站应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将出入口道路硬化、施工硬质围挡(围墙)、定型化冲洗设施、数字城管视频接入作为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前提条件。

(二)严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核核定。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计取;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减50%;工程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减40%;工程项目因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减5%;因扬尘防控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到位或改正后又再次发生扬尘防控不力行为的,每发生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核减2%。考核结果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将纳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核定中。

质监、安监、城建监察等部门要整体联动、综合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政府安置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商品房工程施工现场抽查抽测力度。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检查,对涉及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停止预售许可申请办理,关闭在售房源网签备案系统,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因严重危及安全生产而被安监部门责令停工的项目,质监部门应该停止该项目下一道工序的验收;对被质监安监等单位开具停工通知书拒不停工的项目,将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并从重处罚。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违法情节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报请有关单位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启东市市域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参照执行。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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