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切实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进行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或申请家庭中至少二人具有本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户籍满一年以上,或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二)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即每人每月2717元(含);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单身须满30周岁;已婚夫妇双方平均年龄须满28周岁。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每人每月640元(含)〕市区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园区、镇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即每人每月1280元(含)〕市区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园区、镇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80%,即每人每月2717元(含)〕市区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园区、镇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
租赁补贴资金渠道全部由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并按照发改委测定后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家庭,根据租补分离的原则,按照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
(一)保障面积内补助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95%;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65%;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35%。
(二)超过保障面积10平方米内(含)补助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65%;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35%;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予补助。
(三)超出保障面积10平方米以外不予补助。
(四)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补助。
(五)新申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暂不安排实物配租。
原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保障对象,暂按原协议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不享受租金补助保障。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按新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本通知涉及各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