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1 10:5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机构领导及分工、机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能、直属机构及职能等。

(二)政策文件:包括政策法规最新文件。

(三)计划总结:包括为民实事、重点工作。

(四)人事信息

 (五)部门预决算

(六)下属单位预决算

(七) 资金信息:包括公共租赁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廉租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八)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房屋征收和补偿、住房保障政策、开工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等;

(九)政策解读

(十)批前批后公示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文;

(二)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触摸屏等。

(六)印制宣传小册子。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负责人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要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