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征补〔202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政府组织实施卫生公共事业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寅阳镇农武村6组(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启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的通知》(启政发〔2020〕80号)进行测算,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 标准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70.5 |
70.5 |
49.35 |
说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5.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35万元/人。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 标准 |
农用地 |
||
耕地 |
园地、经济林地、大棚设施栽培、精养鱼塘 |
沟渠、坑塘水面 |
|
青苗补偿费 |
2.7 |
5.7 |
1.35 |
地
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等)按照《关于印发<启东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估价导则>的通知》(启住建规〔2020〕2号)文件执行。
2.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为社会保障安置,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启东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启政规〔2019〕5号)文件执行。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人
镇 |
村 |
组 |
耕地 |
坑塘水面 |
沟渠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人数合计 |
人均农用地 |
第一年龄段生活补助费标准(安置补助费) |
第二、三年龄段纳入社会保障费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
备注 |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小 计 |
||||||||||||
寅阳镇 |
农武村 |
6 |
2.2036 |
0.0468 |
0.3496 |
2.6 |
91.6500 |
6.4849 |
98.1349 |
16 |
0.1586 |
2.35 |
12.312 |
|
合 计 |
2.2036 |
0.0468 |
0.3496 |
2.6 |
91.6500 |
6.4849 |
98.1349 |
16 |
||||||
注:第一年龄段为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 |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成员界定时点为本公告发布之日,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测算,待名单产生后由保障对象自行决定安置补助费的领取方式后进行,其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第一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直接领取的安置补助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中青苗补偿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给其所有者,第一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支付给本人,选择直接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汇入市社会保障账户。
六、在土地征收经法定程序批准时,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如有变化,以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调整的,社会保障资金和补偿资金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寅阳镇人民政府提出(联系地址:寅阳镇下和合镇人民中街42号)。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原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到寅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