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681MB15593241/2020-0003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启医保发〔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1-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1-09 22: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按照分批分类、逐步到位的原则,取消、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淘汰、重复的检验项目(见附件1);

二、部分项目不作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见附件2),取消其对应的编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规范部分检验项目(见附件3);

四、调整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见附件4)。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检验收费行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检验基本组合项目组套(打包)收费。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检验项目价格调整后的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 取消部分检验项目表

   2. 不作为医疗服务管理的项目表

   3. 规范部分项目情况表

   4. 调整部分项目价格情况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4苏医保发〔2019〕1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