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681MB15593241/2022-00035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机关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 启医保发〔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02-18 发布日期: 2022-02-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启东市医疗保障局预决算信息
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医疗保障局预决算信息
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2-18 15: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启东市医疗保障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医保中心: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依法理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启东市医疗保障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启东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启财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开主体和职责

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科牵头负责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其他科室配合,保证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公开内容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单位主要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等13张表及说明;部门决算包括部门收支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政府采购决算表等13张表及说明。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代码及名称,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代码及名称。

(三)机关运行情况说明。预决算中都应对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文字说明。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六)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七)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包括部门整体绩效,项目绩效。

(八)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第三条 公开时间

部门预算在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公开;部门决算在收到部门决算批复后20日内公开;其他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等内容要按照进程及时公开;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同步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公开部门决算时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在12月底前公开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资产管理信息在公开部门决算时通过填报本部门决算说明进行公开。

第四条 公开形式

通过“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及部门独立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五条 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