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20681MB15593241/2021-00035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启医保发〔2021〕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54号)精神,并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
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4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
居民个人缴纳530元(含长期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940元(含长期照护保险40元),长期照护保险其余30元从居民医保筹资中划转。
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费330元(含长期照护保险30元),财政补助1140元(含长期照护保险40元),长期照护保险其余30元从居民医保筹资中划转。
二、明确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收入家庭部分成员,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具有本市户籍的70岁以上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和经卫健委认定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启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