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20681MB15593241/2024-00291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启医保发〔2024〕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药师管理的通知 |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药师的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药师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药师配备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至少配备1名注册在本药店的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药师应在职在岗,不得挂名、兼职,营业时间内确保有药师提供药学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咨询、处方审核调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专业服务。
二、规范药师岗位职责
处方审核调配:药师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参保人员的处方进行严格审核,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用法用量正确、无配伍禁忌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处方。调配处方时应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剂型等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调配发放,并做好处方调配记录。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
用药咨询与指导:主动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服务,耐心解答参保人员关于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疑问,指导参保人员正确使用药品,提高用药依从性和安全性。特别是对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慢性病患者等)用药,应给予详细的用药指导和建议。
药品质量管理:协助药店负责人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参与药品的验收、养护、陈列等环节,定期检查药品质量状况,对近效期药品进行预警和处理,确保店内药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发现质量可疑药品应及时采取停售、封存等措施,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保政策宣传与执行:熟悉医保政策法规,向参保人员宣传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流程等政策知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合法使用医保基金。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药品销售结算,如实上传医保药品销售数据,杜绝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刷卡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阶段重点工作
近期,通过监督检查与调研发现,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在注册药师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规范与整改。
(一)及时维护更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店基本信息和药师信息表。药店基本信息如经营场所等变更的要及时维护。药师实际注册证在有效期内,要及时在医保信息平台对药师信息表进行更新;药师注册证超出有效期,定点药店要及时增补注册药师。药师注册证超出有效期或没有及时增补的,原则上应在2024年12月22日前注册药师补充注册到位。定点零售药店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网址:https://code.nhsa.gov.cn/lsyd/login.html。
(二)自查自纠本单位注册药师是否在多家定点零售药店注册。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第三十四条“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等规定,定点零售药店须确定本单位注册药师,其余无注册药师的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应在2024年12月22日前补充注册到位,并及时在医保信息平台对药师信息表中重复信息进行剔除。
(三)自查自纠注册药师是否实际到岗。药师实际在岗的,要及时在医保信息平台对药师信息表进行补充完善;无药师注册在岗的,原则上应在2024年12月22日前补充注册到位,并及时在医保信息平台药师信息表中填报信息。
(四)在线填写《医保信息系统药师信息确认表》。完成前三项工作后,及时填写《医保信息系统药师信息确认表》(https://www.wjx.cn/vm/eZBQBCv.aspx#)。
四、工作要求
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药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要充分认识到规范管理注册药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
2024年12月22日起,市医疗保障、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智能监控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注册药师挂靠和实际到岗、处方审核、药学服务行为等情况进行排查,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因药店管理不善导致药师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扣除违约金、暂停医保结算资格、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