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20681MB15593241/2023-00346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财政、金融、审计\财政;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启医保发〔2023〕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07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集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通医保发〔2023〕5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4年度,全市居民医保老年居民、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为1610元,其中财政补助1040元,个人缴费570元;全市学生及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仍为1550元,其中,中小学在校学生、在托幼儿及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财政补助仍为1050元、个人缴费仍为500元,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财政补助(含省财政补助)仍为1250元、个人缴费仍为300元。
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2024年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及筹集方式不变,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等其他标准也不变。
三、继续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具有本市户籍的70岁以上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和经卫健委认定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启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