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20681MB15593241/2025-00263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启医保发〔2025〕9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通医保发〔2025〕57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及时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6年度,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其中,老年居民、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为1690元,财政补助1100元,个人缴费仍为59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1610元,其中,中小学在校学生、在托幼儿及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110元,个人缴费仍为500元;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财政补助(含省财政补助)1310元、个人缴费仍为300元。
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2026年度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40元,筹集方式不变。
三、落实医保综合帮扶政策。继续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具有本市户籍且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市的70岁以上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和经卫健委认定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全额补助。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启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