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20681MB15593241/2024-00290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启医保发〔2024〕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通医保发〔2024〕56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及时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5年度,全市居民医保老年居民、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为1660元,其中财政补助1070元,个人缴费590元。
2025年度,全市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仍不增加、财政补助标准适当增加,筹资标准为1580元,其中,中小学在校学生、在托幼儿及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080元、个人缴费500元,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财政补助(含省财政补助)1280元、个人缴费300元。
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2025年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等其他标准及筹集方式也不变。同时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与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条件一致,待遇等待期按基本医保待遇等待期执行。
三、落实医保综合帮扶政策。继续资助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具有本市户籍的70岁以上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和经卫健委认定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全额补助。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启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