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20681MB15593241/2025-00215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启医保发〔2025〕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销售管理的通知 |
各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市医保局在核查上级下发的线索时发现,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在药品、耗材的销售、管理上存在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保基金正常使用秩序和药品流通追溯体系。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药品、耗材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联合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耗材并建立管理制度。全流程记录药品、医用耗材的购进、使用、库存以及追溯码等信息,建立电子台账,留存凭证和票据,确保采购药品的追溯码可正常查询、关联。
(一)规范采购渠道。医疗机构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和耗材,验明票、货、账、码一致,确保所有药品和耗材来源清晰、可追溯。严禁任何形式的挂靠经营、套购串换。
(二)实现账实相符。医疗机构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对药品和耗材的入库、出库、库存进行精准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及时发现并纠正差异,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晰,实物与系统数据完全对应。
(三)确保追溯码全程管理。对附有追溯码的药品,必须在入库时准确扫码上传,在出库时再次扫码核销,确保“一码一销”、账码相符。严禁重复使用、冒用、串换追溯码。
二、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一)销售行为规范化。医疗机构须依据“凭处方销售药品”“按需供应耗材”原则开展销售,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村卫生室销售药品、耗材(经批准的调拨除外);销售药品时须扫码上传追溯码信息至国家药品追溯平台,确保“销售即上传、结算即关联”。
(二)禁止违规借药、还药行为。严禁机构间无序流转。严禁医疗机构与村卫生室之间、以及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之间,发生无正规购销流程、无合法票据的所谓“借药”“还药”行为。药品调配必须基于真实的诊疗需求,遵循规定的处方流转和药品调配程序。医疗机构之间确需要调配药品的(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外伤救治、抢救药品、特殊治疗药品等),须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书面报备,经批准后通过正规药品调拨流程办理,且调拨药品的追溯码信息须同步更新至双方进销存系统及药品追溯平台。
(三)规范代配药服务与登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应建立代配药登记制度,对门诊就诊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履行代配药手续,如实登记参保患者的身份信息、代配药时间、代配人身份信息、代配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联系方式等,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要求代配人在登记本上签字确认。代配药登记信息至少保存2年。
三、严格执行合理用药规定
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防止超量开药。
(一)强化处方管理。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开具处方,严格执行处方量规定。对于慢性病等特殊情况,需长期用药的,应按相应规定开具长处方,并在病历中明确记录。
(二)严禁超量开药。对同一参保人员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同一日内(或短期内)多次就诊或由不同医师接诊时,接诊医师必须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其近期在本机构的用药记录,严格核查,避免重复、超量开具相同或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信息系统设置相关提示或拦截功能。
(三)规范代配流程。对年龄大、行动不便等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参保人员,在做好代配药登记的前提下,应当充分掌握参保人员病情,确保人证相符诊治,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药品、耗材管理和医保基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对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市医保局与市卫健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通过数据筛查、现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大对药品耗材购销存、追溯码使用、代配药登记及处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严肃执纪,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两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别从医保管理和行业管理角度,从严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报告。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