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医疗保障局权力事项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行使内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0206501000 | 对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 ||
2 | 0206504000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对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 该处罚权在县级,因区没有医疗保障机构,该事项由市级承担。 | |
3 | 0203597000 | 对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对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的处罚 | 新农合已与居民医保合并,原医疗保险无此权力事项 | |
4 | 320236003000 | 对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的处罚 | ||
5 | 320236001000 | 对违反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对违反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行使内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0600177000 |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 《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号)、《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通医保发[2019]4号) |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行使内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0500027000 |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 |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 | 苏编办发〔2019〕40号 |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 | |
2 | 0500052000 |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社会保险法》、 《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2017]6号)、《启东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启政办规[2013]3号)、《启东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启政规[2018]8号) |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权力类别:其他 | ||||||
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行使内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1000491000 | 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 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 该权力事项原由省级行使。2015年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由市级承担。 | 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 |
2 | 1000584000 | 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成本调查、风险和效应评估 | 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成本调查、风险和效应评估 | 该权力事项原由省级行使。2015年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由市级承担。 | 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成本调查、风险和效应评估 | |
3 | 1000585000 | 组织、协调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价格监测 | 组织、协调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价格监测 | 苏编办发〔2019〕40号新增事项315 | 组织、协调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价格监测 | |
4 | 1000586000 | 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 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