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办法(修订)
来源: 烟草局 发布时间:2017-10-10 09:31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服”新形势,从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行政许可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续监管,是指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证人)从事的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应当遵循职责法定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内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全市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实行市局、县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员、稽查人员、案件审理员)三级监管模式,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按照法定职权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市局是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担负一级监管职责,负责对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工作,承办省局交办的相关事项。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烟草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对各县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及时做好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违法违规信息等事项的沟通;

(四)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

(五)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根据上级指示或辖区市场实际情况,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联合检查;

(六)负责对辖区内持证人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七)协助法规部门做好全市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专卖管理人员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水平;

(八)协助法规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全市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投诉、复议、应诉等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各县局承担本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工作,担负二级监管职责,其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和市局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统筹协调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组织县局专卖人员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日常工作,定期将实施情况和相关数据上报市局专卖处;

(三)对专卖科各岗位人员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做好本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和后续监管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五)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根据上级指示或辖区市场实际情况,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或联合检查;

(六)配合本级法规科做好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投诉、复议、应诉等工作;

(七)负责对辖区内持证人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从事证件岗位的工作人员(含证件室副主任、证件管理员、证件受理员)和稽查队员、案件审理员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责任,担负三级监管职责。

从事证件岗位的工作人员(含证件室副主任、证件管理员、证件受理员)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辖区内零售许可证相关受理、审核、办理工作,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补办、歇业、注销等相关业务;2、根据稽查队员反馈的许可证异常情况、案件审理员反馈的被取消经营资格的持证人信息以及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预警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新办证未经营、长期未经营以及过期未延续等情况及时办理责令停业整顿、审批注销、公告等手续3、将新办证和延续名单发给案件审理员核查有无无证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或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形;4、负责行政许可卷宗制作和存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后续监管事项。

稽查队员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主要职责为:1、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检查持证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登记事项是否相符、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2、对市场上的“僵尸证”、“空挂证”、“一户多证”、证址不符证、证人不符证、证照不符等许可证异常情况进行反馈;3、负责对辖区卷烟市场巡查工作,及时查处、纠正本辖区涉烟违法行为;4、受理、处置群众举报和消费者投诉;5、开展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监管事项。

案件审理员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主要职责为:1、根据证件管理员提供的新办和延续名单核查名单内无证户和有严重违法的持证人信息并及时反馈;2、将因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情形被取消经营资格的持证人名单反馈给证件管理员。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八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持证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登记事项是否相符进行监督检查:

(一)名称或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二)主体、企业类型、企业法人资格是否发生变化;

(三)工商营业执照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相符;

(四)有无经营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的;

(五)有无其他实际经营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相符情况。

第九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持证人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是否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二)是否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或损毁情况;

(三)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

(四)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

(五)其他违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持证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一)持证人是否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二)有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三)有无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无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五)有无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情形;

(六)有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有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八)有无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九)有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本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情形;

(二)持证人为自然人的,有无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有无因不可抗力导致持证人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情形;

(五)有无其他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撤回或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应当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主要形式为:

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持证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登记事项是否相符、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2. 专项检查。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在节假日或根据省局、市局和地方关于卷烟市场方面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相关单位和本单位工作部署,开展全市持证人经营卷烟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3.系统查询。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有关持证人的进货等信息,与日常检查了解的信息相印证,从中发现线索。

4. 受理举报投诉。市、区两级局通过1234512313热线、来电、来函、网上举报投诉邮箱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有针对性地发现持证人在经营上的违法问题,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5.宣传警示。应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加强卷烟打假打私的宣传教育,展示典型案例,普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真假烟鉴别知识宣传烟草监管举报电话,增强持证人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

第十三条进行市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照有关要求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出示烟草专卖检查证件。

第五章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持证人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整改。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持证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决定,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持证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持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持证人有未办理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相关手续情形,尚在在法定期限内的,应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办理;过期未办理延续的,应及时履行审批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持证人拒绝办理有关业务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提出延续申请的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一)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不予变更、不予延续等情形,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撤销、收回、注销等情形,依法及时采取经营资格退出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信息实时共享机制,积极与各行政部门和监管机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商事制度改革及后续监管工作稳步推进。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联动监管工作,应当及时获取涉及本部门许可审批的持证人信息,并将本部门产生的持证人许可审批信息及时共享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发挥市政府12345热线、12313热线、网上行政投诉、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作用,扩大市场监管公众参与渠道,探索有奖举报、媒体互动等方式充分利用公众的力量共同做好市场监管。

第二十五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告栏目等宣传阵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的宣传力度,转变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经营主体责任的认识,强化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第七章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公告栏或者互联网等途径将下列内容向社会公告:

(一) 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申请许可范围、许可决定及依据等;

(二) 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包括责令变更、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撤销、撤回、注销、无法收回许可证等。

第二十七条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纳入专卖部门、专卖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与绩效挂钩。

第二十九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县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组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自查工作,市局应定期对县级烟草专卖局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和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后续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后续监管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地区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实施办法》(通专管〔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