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11-27 17:10 累计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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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南通港吕四港区吕四作业区西港池港口支持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已在中国·启东行政审批局网站(www.qidong.gov.cn)将环评文件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对意见或听证请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环评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报告表》结论意见可作为本项目实施建设及日常管理的依据之一,项目在拟定地点、线路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二、本项目拟总投资318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3万元),水域工程规划布局1座引桥式码头及4座浮码头(东端引桥式码头、中部2座浮码头、顺岸2座浮码头),引桥式码头设计尺度为180m×15m,设计停泊2000总吨工作船、航标船,泊位长度156m,码头面顶高程8.4m,主体功能为海监执法专业设备、海洋监测设备、科考科研材料、航标、仪器等装卸船作业泊位;东侧浮码头为海事专用趸船码头,由1艘长80m,宽15m钢质趸船、锚系及38.3m长活动钢引桥等组成,主体功能服务于海事工作船、海监船、海巡船等海事船舶;西侧浮码头尺寸、结构与东侧浮码头一致,主体功能服务于海关、边检、国检等工作船停泊;北侧浮码头为拖轮浮码头,由1艘80m、宽15m长钢质趸船组成,主要用于拖轮的停泊及人员、物资的上下船,拖轮浮码头尺寸与海事趸船一致;南侧浮码头尺寸与海事趸船一致,由1艘80m、宽15m长钢质趸船组成,主体功能为单位工作船停泊需要。

陆域工程面积约为2万㎡,纵深为港池围埝轴线后方100m,场地四周布置7m宽环形路,与场外公共道路及引桥顺接,规划布置露天堆存场地、保养车间、备品备件库、综合楼及门卫等构筑物。

三、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日常运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南通港总体规划(2018-2035年)》、《南通港通州湾港区总体规划》、《南通港吕四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运营期间须落实合理有效的环保治理及生态修复措施,并根据码头、泊位场地条件和作业情况,合理建设船舶垃圾、船舶生活废水及含油废水接受、转运及处置设施,减轻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2.加强施工期间水污染源监督管理,施工船舶机舱油污水及船舶生活污水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污水接收船接收处理,施工营地须布置移动环保厕所,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吕四港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疏浚泥浆水经集水沉淀后通过排水涵洞溢流达标排放,淤泥干化浆经沉淀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相应标准后回流项目海域,严禁向水体及土壤倾倒残余燃油、机油及含油废水。

3.严格按照港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配套建设雨水、污水分类收集系统,码头及水上服务区的设计应合理配建船舶生活废水、含油污水接受设施。营运期船舶在港期间的机舱油污水由海事部门指定接收单位处理;营运期生活废水配建埋地式无动力接受处理设施,码头区域设置冲洗废水与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冲洗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处理达标后近期循环回用,远期与预处理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纳入吕四污水处理厂处理,纳管排放废水各类污染物浓度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要求,氨氮和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后期雨水排放水质须符合COD≤40mg/L、SS≤30mg/L的水质要求,石油类特征污染物因子不得检出。

4.加强施工区域规划管理及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保养维修;施工材料堆场定点定位,施工中应配备足够的洒水车、挡风板等防尘设备,并采取洒水、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物料装卸、运输、堆放及混凝土拌合等过程中的粉尘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场界监控浓度限值。

营运期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船舶动力装置排放废气及船体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禁止船机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不良船舶进入。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施工期及营运期应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安装消声器、加强机械设备养护、减少船舶鸣笛次数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施工作业过程中加强对各种机械的维护和保养,减小因机械磨损或设备故障而增加的噪声影响。

6.施工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废机油)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废机油类危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废电池等危险固废的收集、储存、转移、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加强施工船舶以及运营期到岗船舶的管理,生活垃圾、施工废弃材料等需统一收集、妥善处置,不得散落海中。

7.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优化施工方案及水下作业时间。根据《报告表》相关内容及要求,项目应编制生态修复方案,落实生态修复补偿措施,海洋生态补偿方案落实情况纳入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海事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开展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对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五、本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投入正式运营前须在国家环保自主竣工验收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并完成自主环保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