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12:24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所在地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符合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自有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证明材料;   (三)运输车辆(船舶)《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行驶证》或者《船舶营运证》以及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材料。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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