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11-25 11:28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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