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03-03 15:16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增补依据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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