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11-26 17:05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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