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1 17:0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机关各科室和交易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四、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公开。包括: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七、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人填写《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单》;

(二)由文件信息产生的科室和交易所所长在初步审查栏填上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主要领导签发。

(四)发布信息。

八、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相关科室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

九、各科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同意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属性、依据和理由。

十、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应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并经审核后可以公开。

十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并弃除密级标识后,再予公开。

十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三、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四、各科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处分。

十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