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1:15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查询入口:江苏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