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公告】南通立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CDMO项目(重大变动)项目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4-04-19 16:48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实验室CDMO项目(重大变动)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生命健康科技园金科路955号7号楼、15号楼

建设单位:南通立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苏州淀杉湖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张大庆(2014035310352013310101000176)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启东市生命健康科技园金科路955号7号楼、15号楼,为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建设药物研发实验室。项目用地面积5627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5%。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项目建成后仅进行研发实验,无中试及工业生产内容。项目代码:2110-320681-89-05-291176。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生产废水配建匹配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调节+A/O+接触消毒),经处理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后,进入启东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作深度处理。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7号楼实验废气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处理设施,15号楼实验废气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2#、3#排气筒处理设施,废气排放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

6.按照南通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活性炭使用的通知》(通环办〔2023〕115号)要求及时进行活性炭“码上换”登记。

联系地址:启东市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334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