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吕四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的《吕四作业区内河转运码头及集疏运体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已在启东行政审批局网站(www.qidong.gov.cn)将环评文件全本及其拟批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对意见或听证请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环评结论及第三方技术评估意见,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报告书》结论意见可作为本项目实施建设及日常管理的依据之一,项目在拟定地点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二、吕四作业区集疏运体系总投资24.93亿元(其中吕四港疏港公路工程、鹤港大桥、天汾大桥等项目均另行环评),本项目内河转运码头工程投资额12.05亿元,包括码头工程、进港航道工程、匡围及堤防工程。码头工程采用挖入式港池布置形式,共新建19个1000吨级内河泊位(8个集装箱泊位、2个散货泊位、4个件杂货泊位、5个待泊泊位),设计年吞吐量为1015万吨,货种主要有粮食、矿建材料、钢铁、机械设备、石材和其他件杂货(农副产品、饲料)及集装箱,货种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进港航道工程连接通吕运河与挖入式港池,航道长度1015.4m,设计水深为3.2m,航道底标高-1.92m,航道通航宽度为45m,转弯半径320m,疏浚土方量总计约24.5万方;匡围工程采用充填袋结构筑堤,堤顶高程6.8m,堤顶宽度3.0m,内外坡坡度均为1:2,内侧铺设土工布倒滤层,建设长度约2627m;堤防工程采用充填袋堤心结构,堤顶高程分别为5.57m、6.8m,堤顶宽度7m,建设长度约1076.4m。
本项目在已围填海成陆区域实施建设,建设内容不涉及填海工程,现有已围填海区域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方案均已完成自然资源部备案(自然资海域海岛函〔2020〕172号)。
三、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日常运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南通港总体规划(2018-2035年)》、《南通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2015-2035年)》、《南通内河港启东港区总体规划(2020-2035年)》、《南通港吕四港区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及项目运营期须落实合理有效的环保及生态修复治理措施,并根据码头、泊位场地条件和作业情况,设立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点或配置多功能接收船等船舶污染物公共服务相关设施,减轻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2、加强施工期间水污染源监督管理,施工船舶机舱油污水及船舶生活污水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污水接收船接收处理,施工营地须布置移动环保厕所,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吕四港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疏浚泥浆水经集水沉淀后通过排水涵洞溢流达标排放,淤泥干化浆经沉淀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相应标准后回流项目海域,严禁向水体及土壤倾倒残余燃油、机油及含油废水。
3、严格按照吕四港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并根据泊位总设计能力,设计建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固定式污水接收装置\污水接收车)及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码头区域配套建设雨水、污水分类收集系统,码头及水上服务区的设计应合理配建船舶生活废水、含油污水接受设施。作业区营运期近期各类废水(码头生活办公及船舶生活废水、码头区域初期雨水及各类冲洗废水、机修废水等)经“收集隔油池+沉淀池+A/O+MBR生物膜”处理达标后循环回用,回用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要求;营运期远期预处理后所有废水一并接管纳入吕四污水处理厂处理,纳管排放废水各类污染物浓度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管要求,氨氮和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营运期船舶在港期间的机舱油污水由海事部门指定接收单位处理,船舶含油污水按《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中表1执行。
4、制定细化施工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及管控机制,加强施工区域规划管理及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保养维修,施工材料堆场定点定位,施工中应配备足够的洒水车、挡风板等防尘设备,并采取洒水、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吹填、挖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及混凝土拌合等过程中的粉尘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场界监控浓度限值。
5、加强港口粉尘综合防治,港口露天堆场需设置防风抑尘网、围墙、防护林等防尘屏障。营运期码头泊位装卸船、输送、堆放储存等生产作业应采取设置密闭罩、设置密闭导料槽和防尘帘、设置喷嘴组等降尘措施;仓库密闭建设,配建负压废气收集装置及布袋除尘设施。确保TSP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排放限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和表3颗粒物限值要求。
营运期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使用岸电系统清洁能源;船舶动力装置排放废气及船体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禁止船机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不良船舶进入,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船舶使用的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柴油》(GB252-2015)。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施工期及营运期应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安装消声器、加强机械设备养护、减少船舶鸣笛次数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施工作业过程中加强对各种机械的维护和保养,减小因机械磨损或设备故障而增加的噪声影响。
7、港口码头经营期应根据码头泊位总设计能力、泊位数量,在码头合理区域设计建设船舶固体废物接收设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废机油)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废机油类危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废电池等危险固废的收集、储存、转移、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加强施工船舶以及运营期到岗船舶的管理,生活垃圾、施工废弃材料等需统一收集、妥善处置,不得散落海中。
8、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优化施工方案及水下作业时间。根据《报告表》相关内容及要求,项目应编制生态修复方案,落实生态修复补偿措施,海洋生态补偿方案落实情况纳入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9、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废水、废气排放口,规范污染物排放口及固废堆场标识标志。按《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公开环境信息,配备专职“三废”治理人员。
10、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港口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加快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港作机械“油改电”和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推进港口水平运输机械应用LNG,减少生产作业产污环节及污染物产生量,尽早完成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按《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的要求加强码头区域绿化,以减轻粉尘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海事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开展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对船舶溢油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五、本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投入正式运营前须在国家环保自主竣工验收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并完成自主环保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