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江苏艾力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5亿片甲磺酸伏美替尼固体制剂生产项目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6:36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新增年产1.5亿片甲磺酸伏美替尼固体制剂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66号

建设单位:江苏艾力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南通弘润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赵洁丽(2014035320350000003508320410)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66号。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50000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0.8%。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甲磺酸伏美替尼片15000万片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302-320681-89-01-747399。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本项目投料粉碎过筛、称量投料、制粒、干燥、整粒、混合、压片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布袋除尘器+3#排气筒处理设施,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排放标准限值。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标准。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外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废内包装材料、污泥、废料及废药片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6、按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要求,加强项目规划区域绿化建设;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联系地址:启东市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334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