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江苏吕韵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年生产电动工具100万台项目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4-03-28 16:37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年生产电动工具100万台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海洋路1号

建设单位:江苏吕韵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南通弘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赵洁丽(2014035320350000003508320410)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海洋路1号,企业租赁江苏陆氏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购置注塑机等设备进行电动工具塑壳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2221.39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占总投资的3.2%。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电动工具塑壳100万套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312-320662-89-01-977384。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用做农肥肥田,不得外排。塑料件间接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配建匹配的集气罩+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排放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排放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本项目所用原料不得使用废旧塑料和再生塑料。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废液压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联系地址:启东市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334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