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规章制度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机构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和推进落实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第二条协调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行政审批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协调小组下设精简行政审批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激励创业创新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改善社会服务组、推进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发展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法治组、督查组3个保障组。根据工作需要,经协调小组决定,专题组和保障组可以及时增减调整。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南通市政府和启东市委、启东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在各区镇、各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统筹研究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区镇、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启东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第六条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联系镇(园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收集汇总相关信息资料,编发工作专报;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七条专题组职责是:精简行政审批组负责牵头推进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组负责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综合竞争力,打造竞争新优势;激励创业创新组负责牵头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推进新旧动能持续转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牵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改善社会服务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社保以及社会管理等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发展组负责牵头拟订全市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发展的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协调解决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智慧启东等。

第八条各专题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单位承担。各专题组负责调查研究本领域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难点问题合作攻关,提出改革建议。

第九条保障组职责是:综合组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法治组负责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提出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方案,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将成熟的改革经验制度化等;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核查督办各专题组提出的部门和区镇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对有关改革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会议制度

第十条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协调小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组长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组长批准决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集体讨论重大问题,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市领导和市相关部门或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组长确定。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协调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可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各专题组的改革建议可在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协调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是会议决议事项的工作依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区镇,并报市长、副市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

协调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专题组具体落实,各专题组落实情况及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各区镇、市有关部门每年应当通过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协调小组报告本部门本地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六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联络员,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络。

第十七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主动总结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刊发专报,及时推广各地、各部门经验做法。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协调小组领导,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南通市政府和启东市委、启东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改革方案和意见,督促协调有关方面落实协调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研究,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负责对协调小组和各区镇、市有关部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

第四条汇总和整理各专题组、各区镇、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向协调小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全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协调小组会议审议。统筹各专题组和其他有关方面根据年度要点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协调小组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接受区镇和市有关部门涉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事项和情况报告,向南通市政府协调小组报告有关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事项和情况。

第六条承担协调小组会议相关工作,经协调小组组长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编发会议纪要,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七条负责建立完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

第八条负责协调小组工作联络、专报编印、文件管理、印章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十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协调小组决策部署,以及市领导重要指示,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协调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二条根据市领导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各项会议议题。

四、公文办理

第十三条以协调小组名义发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第十四条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向南通市政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市政府、市协调小组组长呈送的文稿、请示等,一般由各专题组起草,送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逐级呈送。

第十六条各区镇、市各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协调小组或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办、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紧急公文以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专题组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专题组是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下设的专项改革小组,承担协调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条协调小组专题组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和增减,目前设精简行政审批组、优化营商环境组、激励创业创新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改善社会服务组、推进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发展组6个专题组。

第三条各专题组分别设组长1人,由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若干人,由市级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每个专题组明确联络员1人,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络。专题组各副组长单位明确联络员1人,负责与专题组组长单位日常工作联络。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各专题组负责本领域内相关改革的部署落实。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全市相关领域的重要改革问题,协调推动有关专项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承担协调小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负责向协调小组提交本领域改革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分阶段重点工作,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任务,协调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改革协同配套、整体推进。

第七条根据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就本领域相关改革重要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并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情况。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各专题组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自主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九条专题组会议原则上由组长主持。出席人员为:组长、副组长,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相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列席。

四、公文办理

第十条各专题组需要以协调小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第十一条各专题组需要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经组长审核后,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各专题组呈报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协调小组或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办、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紧急公文以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五、信息报送

第十三条各专题组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主动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每月不得少于一篇。

第十四条工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南通市、启东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阶段性工作动态;改革新举措、新成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基层情况和企业、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意见建议;专家学者、研究机构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国内外可借鉴的成熟做法和经验等。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