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22-05-05 17: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启东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通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集群注册登记合作协议,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创业园、产业园、孵化平台(创业空间、孵化器)运营企业及分支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的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以上分支机构。

本细则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并为其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络等活动。

第五条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

(二)依法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

(三)住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

第六条  集群注册适用行业类别:批发和零售业,道路运输、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和租赁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社会工作,文化艺术,建筑装饰装修和安装,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物业管理等。

第七条  集群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事项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增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集群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托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细则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集群注册登记时,根据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信息资料进行登记,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后统一标注“集群登记”字样。

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群登记托管服务规章制度,建立集群市场主体名册和档案资料,配备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将用于集群登记注册的场所地址,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托管机构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市场主体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托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集群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反馈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无法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登记机关,并按照集群注册登记合作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置集群市场主体;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与托管机构终止托管合同的,应在发生变化、终止托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集群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二)督促指导集群市场主体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三)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清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实施“白名单”监管。但对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集群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市场主体、托管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集群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邮寄专用信函时,可以取得联系的,不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集中办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

附件

集中办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资料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房屋用途

房产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托管机构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托管机构承诺

在提供托管服务时,建立完善集群登记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托管机构负责入驻市场主体的信息联络、文书送达签收,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