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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行政审批局 文号: 启政规〔2018〕10号
成文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18-11-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8-11-26 09:5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促进诚信履约,有效防止违法转包、分包、违规变更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招拍挂、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重点是就相关项目竞得主体确认后至项目完成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监理单位控制、相关部门监督”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成立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标后监督领导小组),市监委、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海渔局、农委、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后办),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以及日常工作协调,办公地点在市行政审批局(市公管办)。

第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单位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的标后监管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不能履约的中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行政监督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项目建设标后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业的交易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和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二)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房屋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

(三)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交易、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办的案件进行处理;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监督管理方式分为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各行政监督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中标项目的标后履约检查,检查结果报市标后办。市标后办负责对中标项目,每月开展一次抽查。

集中检查。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项目,市标后办负责每季度组织一次标后监管集中抽查、检查。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招标项目情况:包括是否有部分工程招标、全部项目开工的情况;是否有主体招标、规避专业工程招标的情况;是否有主要工程招标、规避附属工程招标的情况;是否有施工项目招标、规避服务性项目招标的情况;

(二)招标结果实施情况:包括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是否有阴阳合同的行为;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委派,如有变动,是否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建筑劳务用工是否合乎规定;合同价与中标价、合同工期与中标工期是否一致;

(三)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包括工程主要部分、关键部分是否由中标单位完成;分包工程是否经业主同意;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分包单位是否有再分包的情况;

(四)竣工结算情况: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手续齐全;竣工结算的原则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结算价是否和中标价一致,如不一致,是否有合理的解释;结算价是否按规定审计;

(五)项目主体标后管理的履职情况。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立标后监督案件移送处理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应当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二)发现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未按成交结果履行合同的,应当移送国土、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处理;

(三)发现不按规定进行预(决)算、低中高结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计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资质或营业执照方面处理的,应当移送住建、市场监管部门等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

(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交易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工期、项目经理、付款方式应无改变。签订合同一式数份,各份合同文本所有内容必须一致;

项目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后合同签署栏。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除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外,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在合同签订前,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项目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擅自更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五)被项目单位认为履职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更换项目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标后办。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标准,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经审核备案擅自更换或人证不符的,都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属于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情况变更的,备案时应当提供项目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该意见应当经项目单位及其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属于第十二条第(一)、第(二)项所列情况变更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证明;

属于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情况变更的,备案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属于第十二条第(一)、第(四)、第(五)项所列情况变更的,原管理人员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工期不足6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6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现场管理。项目单位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考核情况、到岗到位情况以及投入的机械设备和劳动力计划是否按照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中标工程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工程不得转包。非原中标人及其项目经理等人员负责组织施工或符合条件未办理变更相关手续的,均属转包、借资质挂靠行为。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组织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原设计单位论证,出具变更设计。设计变更后,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隐蔽性工程变更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如涉及设计单位的)依次进行签证,并留有照片影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施工、监理和项目单位驻现场人员应做好详细的工程量现场签证记录。工程变更无签证记录,签证记录不全或事后补签证记录的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项目单位不得支付变更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价(中标价)10%以内,一次变更量总额不超过20万元,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和程序自行实施变更,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标后办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价(中标价)10%以上,一次变更量总额超过20万元,但在2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标后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超过200万元的原则上另行招标。

以上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价款金额以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签证为依据。变更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应依据项目竣(交)工结算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因工程变更减少工程价款原则上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应符合合同的约定,项目单位及时填写付款记录台帐,工程施工未经结算审计,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扣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75%,国家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标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及其它交易项目,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标后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制作《标后检查整改通知书》,对一般性违规问题,责令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承诺。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

市标后办将每次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日常检查或集中检查被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标后合同履约监督管理不到位、擅自变更工程造价、直接发包、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等问题的,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及整改意见,由标后办对其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责成向市标后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由市标后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处罚外,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限制准入,并予以公布。违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

(一)施工单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项目的;

(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等管理人员的;

(四)项目经理、总监等项目管理人员驻工地每月不满规定天数的;

(五)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订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因管理不善、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质量事故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标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标后办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仍不能限期整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标后监督管理信息反馈和共享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和受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标后办报送,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对标后办交办的工作要及时反馈。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要在市政府网站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立标后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未能认真履职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