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公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19-12-23 11:3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黄某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案

2019年10月12日,启东市卫生健康部门卫生监督员在启东黄某口腔诊所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1.在该诊所消毒间内台面上查见一不锈钢器皿,内有已灭菌并包装好的牙科器械若干,其中查见一拔牙钳关节处有锈斑,并且所有灭菌包外均未查见物品名称、有效期等标识;

2.在该诊所消毒间内查见一白色搪瓷器皿,器皿用戊二醛消毒液浸泡有牙科器械若干,其中有部分牙科器械裸露于戊二醛消毒液液面之上;

3.在该诊所现场未查见戊二醛消毒液浓度测试卡及相关记录。

2019年10月14日,经对经营者黄某的进一步调查核实,黄某对其诊所内消毒灭菌后的牙科器械有锈斑、未按规定对灭菌包标注灭菌日期和失效期、未规范使用戊二醛消毒液对牙科器械进行消毒和未按规定对戊二醛进行化学监测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第6.6.4(a)、《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第6.4.1、《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第7.1.2、《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裁量,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诊所内消毒灭菌后的牙科器械有锈斑,罚款伍佰圆整;

2.未规范使用戊二醛消毒液对牙科器械进行消毒,罚款伍佰圆整;

3.未按规定对戊二醛进行化学监测,罚款伍佰圆整;

4.未按规定对灭菌包标注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罚款伍佰圆整。

合并处罚:罚款贰仟圆整。

二、启东市某商务宾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2019年9月19日,启东市卫生健健康部门卫生监督员对启东市某商务宾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见:

1、未能出示2018年度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的检测报告。2、未能出示施某平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019年9月23日,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受委托人张某南出示了施某平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确认了未取得2018年度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现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2018年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裁量,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