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7872073/2014-00018 | 分类: | 人口 意见 | ||
发布机构: |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 启人口计生〔2014〕6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1-08 | 发布日期: | 2014-01-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贯彻《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
关于贯彻《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镇(乡)计生办,开发区社区管理局,南、北街道计生办: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3]9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根据违法生育的子女数量、性质,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幅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和提高征收标准及幅度。
二、规范征收行为。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准确适用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送达之前,不得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指违法生育对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票据。严禁以其他票据代替社会抚养费收据,严禁打白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认真做好调查、送达、催缴工作,不得将材料交给当事人,不得委托个人或村(居)民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严格执行上缴国库制度。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交入财政指定账户,并及时全部上缴国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私设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截留、挪用、坐支,严禁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按比例返还。
四、几点具体规定。
1、关于分期缴纳。对于已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且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当事人经批准可以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的步骤: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应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村(居)民委员会和镇乡(街道、开发区)计生办核准,报请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委组织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再经集体讨论决定。
申请分期缴纳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事人属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
(2)当事人属三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残疾证);
(3)当事人或现家庭的孩子患有重大疾病至今未愈的(需提供半年内病历)。
重大疾病指的是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调查小组由本委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含法院派驻人员)组成,特殊情况下,由分管领导决定选派政策法规科以外的本委其他人员调查。调查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且原则上按批次集中调查。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收集群众反映笔录、照片资料,并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提出建议意见。
集体讨论小组由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组长、政策法规科长、法制科长、所讨论案件本委调查人员组成。由政策法规科科长做好记录,所有讨论人员签字确认,原件年终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复印件由征收大厅工作人员放入征收案卷,每份征收案卷放一份。
分期缴纳可在两年内分两次缴清,第一次缴纳金额不得少于应缴纳金额的20%。
集体讨论作出分期缴纳决定后,向当事人发出同意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未按缴纳计划缴纳的,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
2、关于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对于已同本市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地户籍违法生育对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计生办与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联系后,可由我市进行征收;对于未同本市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地户籍违法生育对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计生办将违法生育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由其户籍地计生部门征收为主。以上联系和通报,均需有书面记录。
3、关于结案。对未足额征收的,不再做结案处理;未结案案件,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建立镇级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管理制度。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计生办应制定本级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管理制度及台账资料,加强本辖区范围内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信息管理,信息包括违法生育对象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立案情况、送达情况、应征金额、已征金额、是否结案、是否移交法院执行等内容。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5日起执行。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