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7872073/2023-00154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号: 启卫健发〔2023〕35号
成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依法委托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依法委托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来源: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5-30 09: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启东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第39号令)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21〕68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启办〔2019〕35号)、《关于明确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启委编办〔2019〕34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决定委托你所行使我委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执法范围、事项、权限、责任与期限由双方签订生效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涉及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21〕68号)的施行日期执行,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依法委托启东市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通知》(启卫健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苏高飞

受委托组织:启东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李伟彬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21〕68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启办〔2019〕35号)、《关于明确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启委编办〔2019〕34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启东市卫生监督所行使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委托执法范围、事项、权限、责任与期限,双方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委托执法范围限启东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投诉举报处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依法处置罚没物品等。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放射诊疗许可事项;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需要采取约见和询问、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措施,协助委托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其他相关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组织可以直接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按照法制审核、分级审批、合议讨论等制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对公民处以警告、通报批评、5000 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其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通报批评、5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其价值5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三)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组织应当先进行合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再报请委托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通过后提请委托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其价值5000元以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 元以上罚款的,但依法最低罚款金额(含“处”“并处”,不含“可以处”“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的,为80000元;或者没收其价值50000元以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者暂停一年以上执业活动的;

5.其他需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应当启动听证程序的,由委托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听证。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除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改等重大情况变化外,本委托书长期有效。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

托行政机关(盖章)           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