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运海非医师行医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3-28 1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运海(男,居民身份证号:420619********4995):

我委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对启卫证保决(2022)02227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我委于3月2日当天根据你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双挂号形式向你邮寄送达启卫证保处(2022)03026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邮局反馈原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收件人,作退件处理。我委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退件。

现经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参照《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由于你目前下落不明,法律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我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启卫证保处(2022)03026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及启卫医告﹝2022﹞00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启东市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民胜南路公共卫生中心802室

联系电话:0513-83217098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启卫证保处(2022)030260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