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公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22 16:4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某公司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2021年1月8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公司浴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浴室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8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付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2月2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对被举报无证行医发生地启东市汇龙镇永南村894号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付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件,于2020年9月份起至2021年2月卫生监督员检查为止,擅自在启东市汇龙镇永南村894号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核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登记保存的器械和药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东某民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案

2021年6月25日,启东市卫生监督所接南通市卫生监督所交办案件,反映“启东市某民营医院存在使用徐姓人员非法行医及滥用抗生素、堕胎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证实该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使用徐某丽及徐某红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分别从事妇科诊疗及药技工作;二是门诊病历等医学文书填写不全及医师签名不真实,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中的病历管理制度;三是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马某兰开具抗菌药物,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启东市卫生健康委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2.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合并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四、启东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2020年12月28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启东市某印染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二是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三是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四是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五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启东市卫生健康委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给予警告;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给予警告;3.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给予警告;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人民币50000元;5.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给予警告。以上5项合并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五、某酒店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被举报的某酒店进行检查,调取举报人在该酒店入住期间客房打扫服务员进出该房间的监控及开展询问调查,确认该酒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一客一换,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