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公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 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8-02 08:5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陈某擅自执业案

2022年8月26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卫生监督员工作发现本市退休乡村医生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质,擅自在固定场所为周边居民开展开药打针、挂水输液等诊疗活动,时间长达半个多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陈某获得过乡村医生函授专业培训结业证书,且曾分别被聘为内科医生及乡村保健医生,属于知法犯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2022年9月,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责令陈某停止执业活动,没收登记保存的器械和药品,并处罚款6万元。

二、启东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2年5月23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在接到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启东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检查后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核查,并对该机构经营负责人沈某及顾客林某金进行询问调查,出示相关视频资料进行核实确认。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5月起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经核实的违法所得为600元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2022年6月,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扣押物品清单中载明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启东市某美容美体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服务案

2023年5月9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接市民举报启东市某美容美体店无证无照经营足浴等服务后,卫生监督员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场所于2021年7月起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美容服务,经营时间约22个月,同时安排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3年7月11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案

2022年3月18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启东市人民医院及启东市第七人民医院报告称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有多名劳动者因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经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停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前后导致33名劳动者出现身体不适,除此之外,该单位还存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2022年5月19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五、南通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22年2月28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未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安排吴某强、常某腰等37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安排常某娥、卢某力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等多个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22年4月22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